广东中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10月1日起,《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结合广东中山市实际,对违反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设定了符合中山市实际的处罚标准,给部门提供了具体明细、可操作性强的执法依据,为提高中山市城市管理水平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条例》明确,市政府应当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标准制定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规范,并设定出台期限,推进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引领和规范市民的相关行为,为重塑城市形象提供法规保障,推动和促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开展。

  《条例》要求,综合考虑用地空间布局、人口分布以及道路交通等因素,在各层次规划中落实相关环卫设施。如公共厕所方面,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周围宜设绿化带,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

  《条例》对“店外经营、私搭乱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车辆维修美容清洗店或者个人占用人行道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违反规定的,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不在规定位置张贴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据广东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