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沈阳市实际,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和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统一建设,对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工作的统筹管理、内部系统整合、本市数据留存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教育、环境、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条例》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辖区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沈阳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指导全市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区、县(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辖区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其他政务部门负责部门内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条例》明确,政务数据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需求部门应当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政务数据资源按照是否可以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和不予开放3种类型。依申请开放类政务数据资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相关政务部门提交数据开放申请,政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