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发布全省首部传统村落保护单行条例
近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云南省第一部传统村落保护单行条例。
《条例》明确了各部门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的职责,针对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随意改建或无序拆并等问题作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对建立完善传统村落保护体系,保持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和原有历史风貌将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条例》保护注重“活态”传承,在保护村庄原有功能的基础上,整合资金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打造“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农耕文化。明确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农村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条例》明确,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对传统村落内的传统民居建筑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保持原有的建筑风貌。外观改造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采用传统工艺、使用乡土材料,不得使用彩钢瓦、琉璃瓦、空心砖及鲜艳涂料等现代建筑材料。 (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