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与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保持相应距离。《条例》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要求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

  《条例》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性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增“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规定。

  《条例》还建立了“约谈限批”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还应当向社会公开。

  (颜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