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立法明确教师惩戒学生界线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简称《条例》)于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广东省第一部关于学校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明确了教师惩戒学生界线——可适当管束、惩戒,但不得辱骂、体罚、侮辱人格尊严,并针对校园欺凌防治、校外实习安全等师生和家长关心的问题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了教师教育的惩戒权:中小学校的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条例》强化了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纠正,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规定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村(居)委员会、学校、监护人、社会组织等主体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何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