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近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草案》对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升经营服务质量、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等作了规定。其中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避免对用户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草案》主要从政府及部门职责、燃气经营者责任义务、燃气用户责任义务、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等4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城镇燃气工作应当坚持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为主,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二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制作燃气使用宣传资料并免费向燃气用户发放,指导燃气用户按照安全用气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修和更新,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和消除;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三是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制定有关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等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巡检制度,对其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四是规定下列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餐饮经营者;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

  (韩宇 谭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