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遏制快递柜变“甩手柜”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已于近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规定,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9月2日新华网)

  快递员不经过收件人同意,直接把快递投进小区快递柜,然后发一条短信给收件人了事,已经成为很多快递企业的“惯例”,同时也是消费者频频吐槽的“槽点”之一。尤其是在很多快递柜开始向超时寄存的快递收取费用的情况下,这一问题自然招致公众更多的诟病。因为很多时候收件人可能并没有及时留意到短信,结果就会忘记及时取快件,导致被收“延时费”。

  对于这一问题,虽然公众吐槽良久,却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究其原因,就是缺乏对快递企业有效的约束和惩戒,所以无论消费者怎么吐槽,快递企业和快递员为了自身利益仍旧我行我素,根本没当回事。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的规定,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提供快件投递服务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递设施名称、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如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提供投递服务。如果快递企业没有征得收件人的同意,仍旧把快递放进了快递柜,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处罚。

  这样的规定,简单概括一下,就是“先同意,再投递;乱投递,必处罚”。快递企业和快递员之所以更愿意把快递投放进快递柜,而不是亲自送到收件人手里,就是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那么现在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快递企业再随意使用快递柜,就会面临处罚,这就等于加大了他们的经营成本,无形之中也就等于消解了快递企业和快递员滥用快递柜的动力。

  有了法律法规,还需要有严格的落实。当地邮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和疏通消费者投诉渠道,方便消费者发现快递企业和快递员违规操作,或者是自身利益遭受侵害以后及时进行投诉,然后由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只有这样,快递柜滥用问题才有望得到真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