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细化规则为正当防卫撑腰

  9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外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9月3日《新京报》)

  近两年来,涉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事件不断涌现,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引起舆论的关注。如今,“两高一部”出台认定正当防卫的详细规则,无疑为司法机关侦办、起诉、裁判相关案件提供了指引,也为社会公众释明了疑惑,让更多人有底气、有勇气制止、反击不法行为。

  之所以豁免正当防卫者的法律责任,主要在于,无论任何社会和时代,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时,被侵害人都有自卫权利。这是确保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维护社会个体安全感的应有之义。如果对正当防卫者苛刻以待,吹毛求疵,无疑将极大地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并可能导致陷入丛林法则。

  遗憾的是,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往往苛刻要求正当防卫者,以至于其在制止不法行为时束手束脚,畏首畏尾,否则动辄得咎,面临不可预判的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这样的操作既悖逆常理,也让具有朴素善恶观、正义观的公众难以接受。久而久之,恶人可能更加嚣张,好人可能更加稀缺,社会可能更加无序。

  欣慰的是,《意见》着重强调了“一般认知”。如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如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也就是说,对于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不能仅凭死伤结果的发生,也不能脱离现实,照搬冷冰冰的法条。而应结合具有一定社会常识和社会经验,具有朴素正义观、善恶观的公众的正常认识来加以判断。或者说,如何认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办案人员不妨将自己置身于事发现场的围观群众或当事人,结合生活经验加以判断,进而作出合乎天理、国法、人情的结果,否则,就可能得出“毁三观”的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强调了对于挑拨防卫应予否定。应准确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以及互殴中的防卫行为,并应防止滥用防卫权行为。这既让真正的正当防卫者理直气壮,不再备受苛责和委屈,也让打擦边球,假借“防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无机可乘。

  众所周知,正当防卫面对的本来就是突发事件,不法行为具有突发性、紧急性,不可控性,这决定了正当防卫不是一加一等于二那么简单。这也决定了应当善待正当防卫者,不能将正当防卫作为技术工作拿到放大镜下面审视。以法律之名为正当防卫撑腰,释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信号,强化了“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风气,激励更多人敢于向不法行为说不,进而让社会风气更加向上向善,让每个人都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