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眼”成烟草商标,监管没有用好“法眼”
近日,有媒体报道,贵州、云南等地的市场销售着一款名为“天眼”牌的香烟。经街头随机采访,很多贵阳市民认为从外包装上看,该款香烟与位于贵州省平塘县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有关,因为该望远镜常被人称为“中国天眼”。记者经调查发现,香烟出品方并没有与“中国天眼”(FAST)建设、运营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达成共识。(8月16日新华社)
在当今商品经济社会,抢注商标已经成为商界一种惯性动作,因为抢注了某种商标,就等于抢占了市场先机。比如,一些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名人及具有轰动效应的突发事件,其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因而也必然成为商家抢注商标追逐的目标。然而,商标不是想抢注就可以抢注,一些恶意抢注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比如,被社会公认为“中国天眼”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被烟企抢注为“天眼”烟草商标,引起广泛质疑。
“天眼”成烟草商标,搭上大国重器的“便车”,是一种“傍名牌”行为。从表面上看,“天眼”属于文学词汇,不应当具有排他性,与“中国天眼”无关。然而,仔细分析发现,香烟包装上的“天眼”射电天文望远镜图案标志,以“FAST”的英文字母缩写及天文图案,表明包装上有故意引导消费者往“天眼”天文望远镜方面思考和推广的主观意识。因此,从广告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讲,“天眼”烟草商标,已经涉嫌侵权。特别是,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加大控烟力度的大背景下,大国重器“天眼”,被抢注成烟草商标,既背离了控烟初衷,更亵渎了大国重器和科学精神。
从法律层面上看,恶意抢注商标,与商标法相悖。恶意抢注行为,已经成为违背公共道德、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大公害。然而,正因为商标批准和管理部门对申请商标门槛太低、把关不严、监管缺位,才导致一些无德甚至违法商标相继出笼。
恶意抢注行为高发,缘于监管门槛太低。既然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不合法,那么烟企是如何抢注成功的?除了拷问恶意抢注商标的烟企之外,是否也应该问责一下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呢?
换言之,“天眼”成烟草商标,缘于监管没有用好“法眼”,当引起有关部门警醒与反思。今年以来,“李文亮”“火神山”等一批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同时,商标局对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这显然是一种纠偏与反思。事实上,近日针对“天眼”被烟草企业注册商标并使用一事,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已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等部门对此事予以关注。因此,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应尽早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撤销“天眼”烟草商标,并对这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治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关键是扎牢法治篱笆。首先,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非正常商标申请及恶意抢注行为的特征及罚则。同时,必须提高商标申报门槛,商标代理机构、审查机构发挥作用,在申请提交、注册审查等环节,加大对非正常或非善意商标申请行为的识别和拦截力度,让商标注册和使用事项正本清源,并对商标使用情况实行过程管理。再者,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等,实行信息共享,对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更重要的是,针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除了对违法商标进行依法注销,对涉事企业及个人进行严厉查处之外,更要追责违法商标审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