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成烟草商标,监管没有用好“法眼”

 近日,有媒体报道,贵州、云南等地的市场销售着一款名为天眼牌的香烟。经街头随机采访,很多贵阳市民认为从外包装上看,该款香烟与位于贵州省平塘县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有关,因为该望远镜常被人称为中国天眼。记者经调查发现,香烟出品方并没有与中国天眼”(FAST)建设、运营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达成共识。(816日新华社)

  在当今商品经济社会,抢注商标已经成为商界一种惯性动作,因为抢注了某种商标,就等于抢占了市场先机。比如,一些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名人及具有轰动效应的突发事件,其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因而也必然成为商家抢注商标追逐的目标。然而,商标不是想抢注就可以抢注,一些恶意抢注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比如,被社会公认为中国天眼”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被烟企抢注为天眼烟草商标,引起广泛质疑。

  “天眼成烟草商标,搭上大国重器的便车,是一种傍名牌行为。从表面上看,天眼属于文学词汇,不应当具有排他性,与中国天眼无关。然而,仔细分析发现,香烟包装上的天眼射电天文望远镜图案标志,以“FAST”的英文字母缩写及天文图案,表明包装上有故意引导消费者往天眼天文望远镜方面思考和推广的主观意识。因此,从广告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讲,天眼烟草商标,已经涉嫌侵权。特别是,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加大控烟力度的大背景下,大国重器天眼,被抢注成烟草商标,既背离了控烟初衷,更亵渎了大国重器和科学精神。

  从法律层面上看,恶意抢注商标,与商标法相悖。恶意抢注行为,已经成为违背公共道德、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大公害。然而,正因为商标批准和管理部门对申请商标门槛太低、把关不严、监管缺位,才导致一些无德甚至违法商标相继出笼。

  恶意抢注行为高发,缘于监管门槛太低。既然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不合法,那么烟企是如何抢注成功的?除了拷问恶意抢注商标的烟企之外,是否也应该问责一下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呢?

  换言之,天眼成烟草商标,缘于监管没有用好法眼,当引起有关部门警醒与反思。今年以来,李文亮”“火神山等一批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同时,商标局对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这显然是一种纠偏与反思。事实上,近日针对天眼被烟草企业注册商标并使用一事,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已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等部门对此事予以关注。因此,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应尽早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撤销天眼烟草商标,并对这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治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关键是扎牢法治篱笆。首先,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非正常商标申请及恶意抢注行为的特征及罚则。同时,必须提高商标申报门槛,商标代理机构、审查机构发挥作用,在申请提交、注册审查等环节,加大对非正常或非善意商标申请行为的识别和拦截力度,让商标注册和使用事项正本清源,并对商标使用情况实行过程管理。再者,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等,实行信息共享,对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更重要的是,针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除了对违法商标进行依法注销,对涉事企业及个人进行严厉查处之外,更要追责违法商标审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