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管控精神病人 政府和社会不应缺位

日前,网传一视频显示,广西一男子将妻子锁在家中10多年防止其逃跑,并已生育3个孩子。视频中男子梁某及卧床女子陈某均为精神贰级残疾,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7月21日,梁某与其母发生争执致其母亲死在家中厨房,经司法鉴定,梁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目前梁某与陈某均被送往当地精神病院治疗,3个孩子由亲属监护,享受事实孤儿政策和困难补助政策。(8月11日澎湃新闻)


精神病人中有很多是极为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贫困率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治疗依从性低,缺乏足够家庭和社会支持。尤其是,由于治疗费用高、周期长,不少家庭难以承担,导致很多精神病人的治疗救助现状不容乐观。一些精神病人要么被放任自流,要么被铁链锁身,要么被隐瞒病情。

虽然现实中,精神病人伤害的对象大多数是家人或近亲属,但不能因此否认其社会危害性,且一旦其行为失控,伤害对象可能是不特定多数人。

事实上,救治管控精神病人不仅是监护人的责任,更应成为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但遗憾的是,当前对精神病人的救助治疗力度不足。如广西的这起事件中,视频曝光后,当地才介入并提供相应救助救治。

要知道,根据精神卫生法,如果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现实中,事前的医疗预防往往变异为事后的惩戒,即只有某人制造恶性事件后方发现其系精神病人,本来可以通过早发现早治疗而避免的事件,由于疏漏而酿成大祸。

这既是对精神病人权利的漠视,也是对社会安全的不负责任。因为,精神病人同样是应该被文明对待的公民,其基本的医疗和正常生活应得以保障,而非冷酷地加以排斥。这是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需严格落实政府和社会的法定救治救助职责,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免费提供基本服务,减轻家庭负担。同时密织救助网络,克以监护人、基层组织报告送医义务,让精神病人及时得到正规治疗和有尊严的对待,不至于沦为“弃儿”,进而为整个社会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