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让中小投资者维权“照进”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搭建的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给出可操作的指引,全面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标志证券纠纷集体诉讼制度在中国真正落地。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有1.67亿人,其中95%以上是中小投资者,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且自身索赔金额比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的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的现象突出。集体诉讼制度能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当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为及时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付诸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
目前,国际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大多采用“集体诉讼”机制。证券法创设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诉讼代表人。这一制度将在证券民事赔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给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法律出口,明确规定了投资者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均可提出代表人诉讼,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为提高审判效率,克服集体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固有的程序缺点,明确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在提高代表人诉讼效率的同时,注重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
毋庸讳言,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强化证券违法民事赔偿的功能作用,才能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证券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完成细节设计,资本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今后恐难逃巨额索赔。这些规则空前地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大幅提高了侵权人的失信成本,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资本市场中见利忘义的投机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