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惩冒用身份行为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如果不是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的胡娟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已婚”状态。更荒唐的是,她还是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同时都处在婚姻存续期。从发现“被结婚”到今天,已经快两年了,胡娟一直希望解除两段所谓的“婚姻”。(65日《中国青年报》)

梳理媒体报道可知,一些人被“结婚”、被“开房”事件时有发生。应该说,人们被他人冒名现象凸显出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审核把关不严,失职失责。有关部门理当及时纠正错误,避免被害人的遭遇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但更应该认识到,冒名者才是最应该受到惩戒的始作俑者。只有严惩这些故意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作恶者,方能倒逼人们更加尊重规则,不欺不诈。

虽然发现身份证件被冒用后,受害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查清真相后更正清理与自己无关的信息,恢复自己的“清白”。但这一过程漫长复杂,且被害人需要承担难以估量的损失和煎熬。遗憾的是,不仅受害人为恢复清白需要承担高额的成本,相关职能部门也承受着管理失当的责任,但冒用者却鲜见受到惩戒,违法成本轻缓。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或者10日拘留。但是,根据刑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方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单纯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未必构成犯罪,至多承担治安处罚责任。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可以给冒用者带来诸多便利,让其逃避诸多责任,如果没有足够严厉的制裁措施,定然无法遏制冒用行为。而冒用行为既扰乱了相关部门的管理秩序,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又侵犯了真实身份者的合法权益。长远来看,既要健全身份证件管理体系,确保身份证件挂失、注销立即生效,并在核验身份证件时融合指纹、人脸识别等技术确保“人证合一”,更要强化打击力度,将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制裁,进而倒逼人们在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中不欺不诈,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和社会交往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