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入企当“官”规避不了事实代言责任

  演员刘涛入职阿里担任聚划算官方优选官,陈数以艺术体验官的身份入职海信工业设计中心。近来,几位明星入职企业的新闻赚足了眼球。实际上,自2015年以来,王力宏、杨颖、赵丽颖、周杰伦等一众明星都曾入职过不同的企业。(65日《工人日报》)

  这些年,入企当“官”的明星越来越多,而明星的“官职”也越来越让人眼花缭乱——首席会员推荐官、首席创意官、首席时尚官、首席惊喜官、首席催更官、首席创造官、首席体验官、首席柔顺官、首席颜值官、首席漂亮官……

  当然,五花八门的明星“官职”只是表象,其实质是明星与企业之间的新型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不排除有的明星确实入职企业、打卡上班,在其位谋其政,但揆诸现实,大多数明星入企当“官”就是一种新的营销推介模式,是一种变相的代言。对此,一些企业丝毫不隐晦,大方承认。

  而不管明星或企业是否承认这种新的合作模式是一种代言行为,如果企业在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媒介或活动中使用了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且标注了明星在公司的职务身份,那么,明星入企当“官”,就具备了代言的特征和要件,就构成了事实上的代言。

  随着广告法的修改,明星代言的法律风险越来越高,一旦明星代言涉及违法虚假推荐、证明,就得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且被禁止代言三年;如果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得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这种法律语境下,一些明星以入企当“官”的方式曲线代言,体现了风险规避意识。

  但明星代言万变不离法律之宗,不管代言以何种外在形式出现,只要其具有能直接或间接为企业推介商品或服务的内在功能实质,就得对表代言行为的法律义务要求,就得恪守代言行为的法律底线与边界。而一旦出现了违法代言行为,明星也必须依法承担必要的责任。所以,明星入企当“官”规避不了事实代言责任。明星接受企业的“官职任命”,也得承担起自律责任、诚信责任和体验审查责任,切不可放松要求,拿钱了事,不闻不问不查不管,任由企业拿自己的职务身份做营销文章,任由企业借着“首席XX官”的身份无限度地挖掘其代言价值。

  当然,企业也需要摆正“明星职员”的职务定位,给“明星职员”合理分工。毕竟,企业要健康发展,最终还得靠产品或服务的硬实力,不能过度依赖明星制造的眼球效应。企业内功不足,花再多的钱、再多的工夫找明星造势都难以保持长久的效果,而企业的内功到了,不找明星代言,也同样能够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市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