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妨先行先试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完善意见。有委员建议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除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外,也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情形有针对性地实施社区矫正。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尤其是同学间的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即所谓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一些案件中,低龄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同时,目前暴力事件中出现两大现象:一是施暴人和受害人逐渐低龄化,二是女性加入到暴力事件中日益提升。究其原因,有防暴制暴观念缺乏、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巨大变化、青少年施暴的低成本等众多因素。但“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以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这些不仅是未成年人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如果只一味强调打击,忽略了对社会环境的改善,恐怕很难真正扭转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

  从对当下校园暴力的处置来看,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偏差,导致教育与惩罚的失衡。例如,执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所谓教育原则而忽视了惩罚原则,从而放纵犯罪;司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惩罚原则而忽略教育原则,导致青少年自暴自弃。相对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多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的预防,多是正面保护措施,缺少惩戒性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正是由于校园暴力干预机制的滞后和犯罪成本低,使得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而没有上升为法律问题,形成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人人有责,一旦出了问题却人人无责的局面。

  我国刑法依照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区分:14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既然不能简单地对一切暴力事件使用刑法手段,那么如何处理学生低龄或程度较轻的暴力呢?我国法律规定对不满16周岁的一定条件下进行收容教养,但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责令家长及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对于年龄较小程度较轻且家人疏于管教的孩子如何矫正,在这点上我国处于真空状态,缺乏一个刑事制裁过渡措施。目前,绝大部分停留在批评教育阶段。

  低龄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归根结底是社会问题,其解决还需要综合施策。工读教育是一种半工半读特殊教育形式,曾是我国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早期预防的主要措施,但目前已日益凋敝。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司法和救助制度,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一方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链条的末端,可帮助低龄未成年人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另一方面,严刑峻法从来都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好方法,建立严格的管护矫治制度,才是应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正途。因此,当务之急是根据目前国情,出台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规,恢复并健全相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无论是司法领域,还是教育层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一贯强调教育与惩罚并重。但这种教育和保护是具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越了法律底线,就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绝不能以保护为名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专业工作人员缺乏,经费保障措施不到位,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因此,采取必要措施强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势在必行,一方面,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相对稳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统筹、指导各方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另一方面,要协调教育资源,实施差别化管理教育,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个案,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措施,确保有效矫正,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能够重回校园,融入社会。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可采取非监禁执行,对于那些较轻微的行为如盗窃、伤害等,强制其参加一定期限的社区服务,并支付受害者赔偿费用。这样的赔偿能产生双重的目的:一是能让未成年人支付他们的债务,二是能减少重新犯罪率,通过社区服务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学会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