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而不读”要有失信惩戒

日前,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的一则公示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这则公示称,有部分研究生新生因出国、工作等个人原因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另有少数新生逾期未报到,共计69人,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拟将取消这69名2019级研究生入学资格。


过去,高校也不乏被录取新生放弃入学资格的现象,从专科生、本科生到研究生都有。不过,像湖南大学这样一次性出现69名研究生放弃入学并不多见。这一方面说明研究生新生面临的选择更加多元,不少人都是“骑驴找马,边走边瞧”,同时也折射出考生对于招录工作缺乏敬畏,拿“录而不读”不当回事。

除少数因家庭状况、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报到外,多数“录而不读”情况都源于人为主观因素,“两利相权取其重”。一些成绩优异的本科生被保送本校研究生后,往往会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报考其他高校。一旦被心仪的外地高校录取,就会毫不犹豫地放弃本校读研机会。还有的则考上了公务员,拿到了名企的合同,或是通过了出国留学考试,经过一番心理斗争后,就会放弃读研的机会,选择就业或出国留学。

在一些学生看来,自己有自主选择权,在被高校录取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就读。这其实是一种认知误区。考生在报考高校时可以自由选择,但一旦完成志愿填报,就和报考高校之间建立起契约关系。报考志愿既是考生的意愿体现,也是一种书面约定。高校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符合条件即予录取。被录取考生也应自觉履行约定,如期到校报到。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反之,“录而不读”白白占用了宝贵的招生计划,也在客观上剥夺了他人的升学机会,影响了录取秩序和教学工作。由于高校不能提前预知考生爽约情况,等到确认其放弃入学后,往往已经过了新生报到时间,没法再补录和调剂其他学生。这一方面造成部分高校和专业“吃不饱”,浪费了高校的教育资源,同时也导致一些渴望深造的考生“没学上”,失去难得的求学机会,对于国家人才培养和个体自身成长可谓双输。

目前,对于高校新生“录而不读”行为,我国法律法规缺乏相关制约条款。高校的处理方式,大都是取消当事人入学资格了之,并无实质性惩罚措施。这在无形中助长了一些考生的底气,随意放弃入学现象愈演愈烈。如何遏制“录而不读”亟待提到日程上来,这不仅关系到高校的招生录取秩序,更事关个人信用体系和诚信社会建设。

解铃还须系铃人,作为一种承而不诺的失信行为,“录而不读”还应运用失信惩戒手段加以制约。去年,河南省首次明确了对违背志愿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当年录取后不入学就读的,次年参加高考志愿填报数量将受限。同时,考生失信事实将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高校可以作为对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据,拒绝录取失信考生。这种做法值得借鉴推广,有关部门不妨建立健全招生录取信用惩戒制度,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凡被录取后主动放弃的考生,一律记入诚信档案,在今后升学报考、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等环节受到限制,从而使广大学生敬畏招生录取工作,增强诚信意识和规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