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建筑防震标准高于 一般建筑应为首要之义
司法部日前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
“杀人的不是地震,是倒塌的房屋!”这是11年前“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一位网民的留言。虽说,如此留言显得有些另类——在惨烈的震灾面前,它不是用温情抚慰人们的受伤心灵,却用似乎尖酸刻薄的话语“刺痛”人们伤口,多少让人感觉有些难以理喻。但客观地讲,这句话里的非典型逻辑同样也包含着哲理,它能让人们从悲情中冷静,在冷静中警醒。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震灾使得一些包括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在内的公共建筑倒塌,与此同时,在这些地震灾害中,也有不少公共基础设施和部分建筑物屹立不倒,让建筑物中的人们得以逃生。因此,有必要收集这些在地震中受到损坏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倒塌建筑物的建筑资料,分析这些建筑物未能经受住地震灾难的原因,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引以为戒,可以减小在日后发生的灾难中重蹈覆辙的系数。同时,也有必要收集那些震不垮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的建筑资料,分析其在特大地震中巍然不动的原因,将其中的宝贵经验移植到灾后重建的过程当中,更是减轻日后可能发生的灾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程度之所需。
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地震人员伤亡、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大量老旧建设工程、农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应对地震风险能力不足;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责任体系不完善;四是建设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现在问题是,现行《防震减灾法》在抗震设防方面,相对它可能造成的损害来说,对建筑设计或施工违规惩罚较轻,只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才有较重的惩罚。这就可能造成“大家都在赌,都希望在自己有生之年不会发生地震的潜意识”。假若有如此想法在作祟,公共基础设施及建筑物的质量保障就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应当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使政府正面临两大重建工程——以执法水平为基点的公共监管体系的重建与以质量门槛为约束的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重建,前者的建设水平高低将关系后者的百年质量。现在问题是,即使有相对完善与严格的法律法规,也往往存在执行力软弱与法律空心化现象。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在今后防震抗震过程中,如何保证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是“震不塌的基础设施和建筑物”不成为个案,如何避免过去那些工程内定招标、层层转包,导致透支建筑质量的老大难问题,切实确保基础设施和建筑物质量就成为首要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