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衷良好的村规民约不能逾越法律界限

10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大邓乡赤邓村因一则公告受到关注。该公告显示,10月1日起,该村不允许过满月、一周岁生日、60岁生日、搬家宴请等,葬礼不准披麻戴孝、不准进行祭奠活动、不准送花圈纸扎等,一切从简,杜绝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凡有以上情况,全体村民不准前去参加,否则,道德银行的星级积分给予降级,贫困生、转学、上户等手续不予办理。”这则公告发出后即引发争议。


平心而论,赤邓村出台规定倡导从简、严禁大操大办有着良好初衷。近些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宴请风愈演愈烈,互相攀比、奢侈浪费现象严重。

但该规定显然存在严重“缺陷”。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规民约对村民只具有约束力、引导性,却不具有强制力,无权擅自设定经济处罚权。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可以教育、制止,但不可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处罚。尤其是“贫困生、转学、上户等手续不予办理”内容,将家长的“过错”惩戒到孩子身上,明显搞错了对象,而以行政职能威胁村民,属于行政乱作为,有违法之嫌。这也是该规定尚未真正实施便被叫停的原因。

村规民约是由村民共同约定的自律性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建设文明新农村有着巨大作用,然而,初衷良好的村规民约也不能逾越法律界限。对于旁观者来说,要看到该管理办法的现实必要和积极意义,不宜一概否定;对于村规民约的制定者、管理者而言,在制定村规民约时,要广泛征求多方意见,使其条款更加合理合法,要改正以罚代管的粗暴思维,提升村规民约的公信力与执行度。目前,大邓乡政府将会发布更严谨、更具体、操作性更强的文件代替此公告。相信随着村规民约的不断修改完善,村民的现代文明意识、法律水平不断提升,我们的乡村,我们的社会也将日益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