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界定假药劣药范围是务实之举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的新法明确了假药劣药范围,并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社会上关心的假药、劣药问题,新法也作出重新界定,明确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析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826日中新网)

现行法律所界定的假药劣药,既包括功效不达标等质量方面的假药,又包括功效不假但身份不合法、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药品。功效方面的真药和毫无功效的假药被同等对待,不利于打击真正的制售假药行为。重新界定假劣药范围,才能实施分类管理,把执法监督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对付真正的制售假药劣药等行为上。

当然,功效和成分真实的药品不再按照假劣药论处,并不意味着这些药在市面上流通就合法,就不需要得到管束。国内没有批准上市的国外药品,以及从患者手中回收再倒手卖出药品等,虽然成分真实不按假药和劣药论处,但违法代购和倒卖药品等行为,也应该受到其他法律条款的约束,否则药品流通秩序也会遭到破坏,药品安全仍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