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儿童“玩直播”需多措并举

眼下,网络直播、短视频大热,不少未成年人也沉迷其中。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研究报告》建议,对于14周岁以下的儿童应该限制,可允许其在父母同意或陪伴的情况下使用。

未成年群体是一个身体尚待发育、心智尚不健全、品格尚未成型的特殊年龄阶层,鉴于其具有的好奇心强、自制力弱、难辨是非真伪、不善自我保护等年龄特质,过早沉迷于网络活动的负面危害毋庸置疑。《研究报告》提出“限制14周岁以下儿童‘玩直播’‘刷视频’”的治理建议,直击时弊、势在必行,其矫正与保护意义显而易见。而要将合理“建议”变为客观“现实”,则需要多措并举的及时跟进。

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对“限制”一词作出准确无误的概念释义。在笔者看来,这里的“限制”应该被解读为有条件、有限度、有节制、有管控的使用,而并非是硬生生、一刀切的封杀、剥夺、拒绝和远离。毕竟当下社会已不可逆地进入网络时代,“玩直播”“刷视频”已成不可或缺和普遍使用的信息传播渠道,少年儿童对此的参与权理当得到尊重和保障,把未成年人隔绝于网络环境之外既不明智也不现实,支持、引导未成年人有序参与网络活动,把培养网络素养和保护身心成长有机融合,才是王道与正途。

限制儿童“玩直播”,不能只是由部门规章通用规定,还需从国家层面作出有针对性的相关立法限制,对未成年人直播平台的注册和准入要施以明确的法规约束;目前行业公约中的主播黑名单制度可引入直播行业监管,情节恶劣的违法者可终身禁入,以提升直播平台的试错成本,倒逼其抬高主播准入门槛并加强日常性监管。

限制儿童“玩直播”,还需通过升级技术手段强化管控,此举短期内或许会提升企业成本,但有益国家和民族的长远效益。比如,可推出防沉迷提醒、中止系统,防止未成年人长时间观看直播;平台在注册、打赏等环节实施人脸甄别,以防未成年孩子冒用家长手机登录平台;对视频直播内容进行分级管理,厘清成年人观看与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边界。

其实,沉迷于网络不只是“儿童病”,众多成年人沦为“低头族”的新国民陋习同样亟待纠正。让儿童有节制地“玩直播”“看视频”,需有父母的同意、陪伴和监管,但切莫忽略家长放下手机的率先垂范,会对孩子模仿产生潜移默化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