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黑中介”恶势力化须有更多前置力量

冒用其他公司名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虚构收费项目骗人钱财、以违约为由在被害人要求退款时以恐吓或暴力相威胁……短短4个月,一家名叫“苏跃”的“黑中介”公司诱骗了2000多名到苏州务工的人。

从定性角度来说,以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虚构招聘需求方式,非法骗取求职者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无疑涉嫌诈骗;同样,针对一些意图追回各种费用的求职者,采取任意辱骂、随意殴打的方式进行恐吓、胁迫,破坏了正当的招聘秩序,显然也符合寻衅滋事的构罪条件。不仅如此,相关情节也符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多种要素。故此,对涉案的19名人员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追责显然于法有据。

仔细剖析就会发现,案件的定性与该集团犯罪次数、被害人数、非法获利金额以及对人力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息息相关。换而言之,若不是短短4个月内对2000多名务工者进行诈骗,或许定性也不会达到涉恶这样严重。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对“黑中介”恶势力化有更多的考虑,也须有更多的反思。

其一,该“黑中介”是通过何种平台、何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短短4个月内对2000多名务工者诈骗,意味着每天有近20名应聘者被骗,这还不包括“面试”不过关的人员。换个角度来说,各招聘信息发布平台是否履行其审核职能,是否对频频发布招聘信息的公司进行过审核?再进而言之,相关平台、相关公司是否就求职者的民事损失进行连带赔偿?

其二,就相关诈骗信息的发布,该“黑中介”在尚未构成犯罪前的欺骗行为、敲诈勒索,在被骗求职者报警后,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是否第一时间进行了查处?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还是达到了2000余名被害者的规模后才引起足够的重视?换而言之,前置性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是否到位?倘若没有,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存在懒政嫌疑?

其三,2000余人中,35岁以下的占比高达93.6%28岁以下的占比85.3%,这个数据意味着大多数被骗的求职者都是年轻人。但也正是这样,我们才需要更进一步反思,无论是高校对应届毕业生的应聘防范也好,还是务工求职者事先的基础性培训也罢,这些无疑都能大幅度降低被骗、被欺诈的可能。

因此,要防“黑中介”恶势力化须有更多前置力量,无论是民事追责也好、行政处罚也罢,抑或是刑事责任追究方面,都需要建立起一道有效而及时的防护墙,防止更多的求职者陷入漩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