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债共签”入民法典值得期待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拟写入民法典。6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草案拟吸收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据625日澎湃新闻网报道)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拟写入民法典,这无疑值得期待。近年来,由于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多,案情也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饱受社会公众争议,还增加了执法部门的工作负担和压力。

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多,案情也越来越复杂,会导致夫妻一方充当“冤大头”,其合法权益无处安放,引发社会公众焦虑。可以说,这也是每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总会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的原因。

事实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也是随着社会的文明而不断演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第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200441日便正式得到施行,被作为裁判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法律依据。紧接着,针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1月,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对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2018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审,在此次审议时,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从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尽管变化不是很大,甚至只是在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但是,这却让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认定依据越来越详细和规范了,更具有可操作性了。

在一个法治社会,也只有各项法律法规越来越详尽,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使之切合百姓意愿,并从中有获得感,法治才能有文明和进步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