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法官法成为司法改革成果的制度保障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了《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八部法律。其中,新修改的《法官法》增加了“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的表述,新增“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细化侵害法官人身权益的情形;强调法官“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同时强调了法官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和责任追究。
众所周知,司法改革如火如荼、轰轰烈烈地开展以来,已经取得了诸多改革成效,如法官员额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权交由承办案件的员额法官行使,办案责任终身制等。一系列改革事项的推行和落实,无疑让司法权的运行更加规范和顺畅,让司法机关向社会输出更多的公平正义成果。
在司法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背景下,法官法的适时修订,是对司法改革成果的有益采纳和制度保障,有助于夯实改革基石,助推改革向更高层级发展。根据法官法,法官实行员额管理,而员额法官作为案件的承办人,院庭长已不再对裁判文书进行“把关”签发,完全交由合议庭成员和承办法官审阅、签发。
这固然能够减少不当干预,确保法官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裁判权,但如果没有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和对法官职业操守的强调,难免会导致自由裁判权的滥用甚至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让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受到伤害。此次修订的法官法,让问责机制更加细化科学,对司法裁判权进行了有效规范和约束。终身的责任追究和科学的问责体系,将对裁判者形成有力倒逼,让其以勤勉尽责、清正廉明的审慎态度向当事人提供裁判成果,向社会输出公平正义。
但应认识到,司法裁判不能让所有当事人满意既是法律常识,更是社会常识。甚至可以说,审判就是“得罪人的事”,既然是纠纷和诉讼,必然有输有赢,特别是一些官司的输赢与当事人举证强弱、法律意识等诉讼能力不无关系。处于纠纷和矛盾最前沿的司法人员,自然会成为发泄怨气的受害者。
此次修订的法官法,拿出了很多干货来维护法官权益,其中规定,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有力的保护机制,将让司法者免于不安和恐惧,让其不再流汗流血又流泪,切实感受到制度的温暖与守护,进而轻装上阵,毫不畏惧、退缩地行使裁判权,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司法权运行,以法官法为主要载体的制度建设,既是对司法改革成果的立法体现,又是维护、巩固司法改革成果,规范司法权运行的科学体系。一部科学可行的法官法,无疑是全体司法裁判者的圣典,将指引全体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人员进一步提高裁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捍卫司法的神圣和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