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泼辣判决”凸显司法担当
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商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不久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这份文风“泼辣”、直面假货的判决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当前法律的规定来看,“知假买假”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更重要的,从青岛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支持所带来的社会效果看,可以起到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售卖商品质量的作用。在社会日益成为利益共同体的今天,作为社会细胞的每一个人只有行动起来,对不良商家尽自己的所能进行维权,才能使生活变得更好,使社会变得更加和谐。正如判决书所“泼辣”: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