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与律师都应审慎“执业”
北京执业律师张磊原为湖南娄底民警陈建湘持枪杀人案的代理律师,在被解除委托后,发微信文章《重案 关于陈某某案解除委托的简要说明》,对开庭前律师申请做精神疾病类司法鉴定及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的原因,及审批机关未予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表述,引起审理法院炒作案件、扰乱法庭秩序的投诉。近日,北京律协作出《结案通知》,对娄底中院的投诉不予支持。
案件审理法院对代理律师进行炒作案件、扰乱法庭秩序向律协投诉,实属罕见。毕竟,与普通公民或者受害人不同,案件审理法院作为拥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如果认为相关律师、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乃至案外人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可以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而非进行投诉。即使存在无法依法进行处罚却涉嫌违反执业规范或其他不妥行为,也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由律协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理或者给予批评教育。
娄底中院通过投诉方式要求律协对律师炒作案件、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理,难免让人感到底气不足。而且,北京律协关于介绍案情不等同于炒作案件、没证据证明被告人解除委托是代理律师诱导所致等理由也确实让人信服。由于律师的职业就是代理诉讼,从北京跑到湖南后却通过与当事人见面、谈话,诱导其解除委托,这样的投诉本就令人匪夷所思。更为关键的是,对于张磊律师在微信上发文进行说明的行为,北京律协同被投诉律师一样认为,在法院公告中明示了辩护人姓名的情况下,出面说明委托的原因、避免对辩护人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引起怀疑,是必要的。实际上,这同当事人有答辩、辩护的权利一样,是一种自我辩护权、申辩权。
当然,北京律协虽然不支持娄底中院投诉,但依然对被投诉律师及其律所予以提醒,要加强对法律与执业规范的学习,严谨审慎执业,避免执业风险。
此外,北京律协也提出,较为详细、具体的说明容易给司法机关带来困扰,确实应当防止。问题是,一些事情的关键就在相关具体行为、具体细节上,这有利于公众更准确地了解事实、更能明辨是非。所以说,在说明的细节问题上,又不能太苛刻,与其说引起投诉事件是因为张磊律师说明中有什么不当,不如说是娄底中院的公告存在相关不妥。如果该法院在2018年7月29日发布的公告中,仅仅说明不能开庭的原因,而不把张磊与被告人陈建湘解除委托的另一名律师姓名也予以公示的话,就引发不了张磊律师通过微信发文、进行说明及随后该法院投诉并被驳回(不支持)事件。
笔者认为,这一事件对所有法官和律师来说,都是一记警钟。律师固然应当审慎执业,严格遵守法律与职业规范,法官也同样应当审慎“执业”,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或进行其他职务活动。也只有法官和律师都审慎“执业”,才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进程中共同履行好使命,避免把精力浪费在无谓的指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