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对乘客挨个搜身真“不违法”?
据媒体报道,一年轻女子乘坐公交时发现手机丢了,报警后警察没有找到手机,因怀疑小偷在车上,女子便对40多名乘客挨个“搜身”查找,结果仍未找到,导致公交延误40多分钟。
对此,律师称,此事件中,乘客为了自证清白,在民警的见证下愿意配合女子的搜身要求,不存在强迫情形,并不违法。
实际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及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可见丢失手机的女子没有权对乘客挨个“搜身”,应是非法行为。首先,侵犯了人格尊严权,其次,侵犯了人格权,具体来说包括名誉权。最后,随便搜身,有可能也会侵犯其人身自由和隐私权。《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即使警察搜身也要依法进行,更不能授权女子对乘客搜身。公民合法权益不能让渡与非法的任性。如此搜身让公民的合法权益何处安放?如果人们都这样不守规矩,丢了东西,报个警就可以随便对他人进行搜身,那么岂不是无法无天的乱套?律师所说的“不存在强迫情形,并不违法”,笔者认为是一种误导。试问,究竟谁授予女子对乘客搜身的权力?没有,也不可能有,所以这就是有“强迫情形”的非法搜身。对于非法搜身的任性乱来不仅要坚决说不,而且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