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恶意透支”罪与非罪需体现司法宽严相济原则

  安徽宣城市民刘某某前些年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在最后一次透支后,只归还了6000多元,便“失联”了。后银行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述。日前,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恶意透支金额达不到犯罪,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改判其无罪。

  此前,司法机关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出调整,并明确对银行“催收”的认定标准。其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调引发热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简称《解释》),2009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有效催收的认定等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

  刑法中的“恶意透支”的“恶意”关键在于“恶意”的“不还”,而不是“恶意”的“透支”。因为透支后归还的,不管透支时是否是“恶意”,都不构成犯罪。从这个角度看,“恶意透支”型犯罪实际上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其行为方式表现为透支后拒不退还。而其他形式的信用卡诈骗罪均以此作为典型形态。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没有这一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否则即为恶意透支。

  换言之,善意透支是先用后还,没有占有透支款的意思;恶意透支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办案部门掌握客观标准,也对发卡行的业务合规提出了新的要求。发卡行要记录客户的有效联系方式,采取更加便捷有效的通知手段,避免催收成本过高。

  随着信用卡发展进入快车道,信用卡犯罪现象日趋增多。尽管正常持卡人因为忘记还款等原因导致未能还款的情况很普遍,但近年来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也居高不下。如何区分信用卡犯罪和一般信用卡逾期,对于信用卡持卡人非常重要。各地司法机关在裁判标准和尺度的把握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因此厘清信用卡透支逾期罪与非罪的区别,从司法层面准确认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信用卡是一种新型并超前的消费模式,刺激经济发展,并且能积累起一定的信用财富。但是很多人并没有很强的自控能力,所以就出现逾期、催收,还不起钱被起诉的情况。对比两高2009年的《解释》,此次发布的《解释》增加了对“非法占有”行为的界定,要求银行应当参考个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等多项综合指标,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

  此外,《解释》还把各档数额调整为原数额的5倍,这一方面把追责起点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把量刑标准大幅度放宽。比如,规定提起公诉前全部偿还的可以不起诉、在判决前全部偿还的可以免予处罚。诸如此类的调整表现了对恶意透支人的宽宥,更好地体现了司法宽严相济的谦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