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新蔡法院为212名农民追回110余万元卖粮款
本报讯(记者何毅 通讯员王昆鹏) “感谢你们帮俺这200多农户讨回了拖欠两年多的小麦款……”1月7日一大早,河南的王某等几十名农民代表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110余万元购粮款(支票)。
2015年麦收后,王某等212名农民把辛苦打下的小麦先后卖给了孙召镇王岗村村民刘某、侯某夫妻二人,刘某、侯某当时没有支付现金,就给王某等212名农民出具了欠条。后来,王某等212名农民多次找刘某夫妻催要小麦款,二人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王某等212人将刘某、侯某起诉至法院,河南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刘某、侯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等212人小麦款共计1123555元。
判决生效后,因刘某、侯某拒不履行判决,王某等212人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刘某、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二人的家庭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侯某在新蔡县孙召镇有面临拆迁的房屋、大棚及土地可供执行,遂依法作出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后上述查封的房屋、大棚及土地被孙召镇政府拆迁、征收,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孙召镇财政所的拆迁补偿款进行扣留。案外人刘某某(与刘某系兄弟关系)、曹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了属于他们二人的财产,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合议庭审查后,裁定驳回了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不服,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王某等212人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案外人刘某某、曹某对上述110余万元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判决案外人刘某某、曹某对上述债务与被执行人刘某、侯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外人刘某某、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执行人员及时提取被执行人在孙召镇财政所的拆迁补偿款,并第一时间将执行款如数发放到212名农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