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自曝无证售房的开发商依法重惩

近日,开发商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自己违法无证销售为由,在商品房售出两年后,将业主告上法庭,欲收回所售房产。两年间,西安市房价涨幅较大。购房者质疑开发商借楼市涨价,想毁约收回房子获取更大利益。

违法行为人自己主动曝光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恐怕不是一个正常人的所作所为。但正如报道指出,涉事开发商之所以敢于主动自曝违法行为,并非是良心发现后的“投案自首”,而是在卑劣心态支配下企图获得更大利益的投机钻营。因而,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今天,理当让这些无良商家承担高昂的成本。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房屋,本来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房屋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返还二倍购房款及赔偿利息和相关损失。可以说,这一违法成本并不低。但涉事开发商之所以敢自曝家丑,还在于其被利益冲昏了头脑而不择手段。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合同无效的直接后果就是购房者返还房屋,开发商返还购房款。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对于存在瑕疵和欠缺相关要件的合同,双方尤其是违约方理当积极采取各种补救办法,促使合同有效和交易完成,这样方能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涉事开发商理当积极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协助购房者完成过户义务。而非耍无赖,通过自己的违规行为获得收益。

众所周知,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失信行为中获利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自曝违法行为的开发商看似可以通过合同无效来收回房屋,实则难以如愿。据报道,开发商已于今年6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相关合同不再因此归于无效。

退一步而言,即便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又拒不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也未必因此获利。如前所述,出现此种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二倍购房款,赔偿利息和相关损失。损失一般就是确定合同无效时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和购房时所付房款的差价,部分司法机关已有类似裁判。

如果按此规则操作,那些违规失信商家不可能从中获益。而监管部门也应介入调查并依法对长时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却销售房屋的商家作出处罚。这样方能让违法失信者得不偿失,并形成倒逼作用,促进更加讲诚信、讲规则的公民意识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