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叫停“先予仲裁”模式是必要纠偏
日前,厦门市中级法院和湛江仲裁委的隔空“互怼”引发广泛关注。前者官方微信发布《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指责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络仲裁裁决。随后,湛江仲裁委发长文回应表示“地方法院无权否认”。近日,最高法就“先予仲裁”裁决等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批复。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如今,湛江仲裁委已不再提供这种形式的合作。
所谓“先予仲裁”,根据湛江仲裁委官网介绍,也称无争议同时仲裁。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乍一看,该“先予仲裁”模式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益创新。但实际上,这种模式极大地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甚至有可能导致其掉入精心设置的“套路”之中。因而,这一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的创新理当被叫停。
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纠纷并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是诉的基本构成要素。即纠纷在先,审判和仲裁在后,没有纠纷的发生以及一方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就不可能启动审判或仲裁程序。这是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确保其正当权益不被肆意侵犯的基本原则。试想,按照“先予仲裁”模式,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预设一方当事人将“败诉”并承担法律责任,无异于间接剥夺了其相应权利。
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类似,都设置有送达、答辩、申请回避、开庭、举证等基本程序,目的是为了查清纠纷发生原因,合理判定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并最终确定一方当事人承担多大的义务。“先予仲裁”模式则剥夺了当事人的这些程序性权利,悖逆了仲裁法及其基本原则。
因而,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否定这种“先予仲裁”模式,是司法对不当创新的必要纠偏。作为仲裁机构,只有保持兼听,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不做一方当事人的帮凶和格式条款的“复读机”,严格查明纠纷原因,合理判定责任,才能回到法治轨道,获得尊重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