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明确涉消公益诉讼赔偿金分配规则
即日起,广东数宗假盐案受害者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了!近日,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胜诉,判令三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
本次广东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具有示范意义,判令不安全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正是现有公益诉讼制度所取得的阶段性结果。一方面将使潜在的受害者,可以依据公益诉讼判决所确认事实提起诉讼,减少举证方面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先行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确认赔偿金后再由法院托管,将避免将来受害者提起诉讼后,即便胜诉也难以执行到财产,让胜诉判决沦为白纸。
说白了,通过公益诉讼,以公益诉讼赔偿金的方式把违法者的财产先行控制住,避免其流失,这对于受害的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一件好事。然而,当赔偿金被固定住之后,在客观上,我们又将面临“有钱之后的烦恼”。
首先,目前公益诉讼赔偿金一般以补偿性为主,而对于涉消案件而言,受害者有权利向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主张“退一赔十”,也即退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这或将导致公益诉讼赔偿金与消费者有权主张的赔偿金相去甚远,使得所固定赔偿金远不够分。这需要从立法层面,完成公益诉讼与个体诉讼在赔偿范围上的有效对接。
其次,则是公益诉讼赔偿金如何分?潜在的受害者或将分布于全国各地,按照民诉法,网购消费者或者受到实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在其当地起诉不法商家。如果再要求他们必须前往审理公益诉讼的法院诉讼,那么公益诉讼对于他们或许反而成了累赘。对此,则应该从便利消费者的角度,有效解决管辖及诉讼材料共享的问题。
而当已提存的公益诉讼赔偿金不够分时,消费者该怎么分配?是按照个体诉讼的先后顺序,还是按比例分?是否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内分?当公益诉讼赔偿金无人“认领”时该如何处理?尤其是,虽然法律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时才起算,同时,即便过了诉讼时效,消费者仍然有权起诉,只要商家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消费者照样可以拿到胜诉判决。这也意味着,有可能在若干年后,仍然有消费者提起诉讼,难道公益诉讼赔偿金就只能一直趴在法院账户上吗?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有钱之后的烦恼”,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甚至学理上也研究不足。“行百里者半九十”。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分配是公益诉讼有效发挥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环节,其分配方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消费者权益是否能最终实现至关重要,这也是考量公益诉讼制度是否行之有效的重要标准。对此,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还须早思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