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融入让法治中国发出更耀眼光芒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其贴近民心、顺乎民情,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法治则建立在民众意愿集中表达的法律之上,表现为人民民主基础上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治理。因此,从本质上来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都体现了强烈的人民立场,可谓同根同源。

  不仅如此,二者相辅相成、联系紧密。法治作为具体实践,不仅需要价值指引和评判,也需要切合广大民意的伟大愿景,这离不开核心价值观这个国家、民族价值追求及文化理想的精髓;核心价值观作为最根本、最重要和最集中的价值内核,它必须要通过包括法治在内的具体实践才能发挥出作用,体现出意义,而作为一种社会导向和行为准则,它同样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各个环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作用的伟大实践。我们不仅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写入宪法,将核心价值观通过根本大法得以体现,也要通过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专门立法,通过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让相关核心价值观得到具体落实并提供机制保障。

  “法律的历史就是一个民族的道德发展史”,不同民族、不同文明的道德习惯要求,决定该国的法治也融入了不同的元素,表现出不同内容。以传统道德、和谐思维、多元共存等为特征的中国元素在我国法治建设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诸如孝道文化通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回家探视父母义务得以体现;“必也使无讼乎”的息讼文化让民事调解、刑事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得以广泛实践;而诸如联合惩治老赖等制度则又集中体现了中国人的诚信观。这些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立法,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追求,推动了核心价值观的实现,达到了同频共振的效果。

  然而,我们也要客观看到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一方面,我国法治建设依旧有待完善,当前我们的立法水平依旧有待提升,而社会治理、农村工作等更是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要将核心价值观完全融入尚待时日;另一方面,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立法需求,需要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需要制定好立法规划计划,实现立法目标和价值导向、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这些都可谓任务艰巨,绝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达成。

  但我们相信路虽远,行则必达,事虽难,做则必成,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面融入,通过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同频共振,必将让法治中国绽放出更加耀眼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