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规必罚应成保护个人信息基本原则
由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4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罚,即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最近一段时间,无论是“Facebook泄密门”,还是备受争议的中国人“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论调,抑或“WiFi钥匙”疑似泄密事件,无不让公众绷紧了神经。要知道,接触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融入现代生活的必要条件,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显然会让受害人彻底“裸奔”,毫无安全而言。
遗憾的是,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惩戒还存在“空当”。如一般来说,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500条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方可定罪处罚。加之此类违法行为难以取证,且很多不法者未必长年累月地持续侵犯个人信息,这就可能导致一些作恶者逍遥法外。
与此相对的是,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或泄露,就不可能再恢复到之前的隐秘状态,即信息泄露将会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而且,哪怕仅仅是一条信息的泄露,在互联网的放大效应下,都将给受害人带来切切实实的侵害,甚至是灭顶之灾。如众人皆知的徐玉玉案,受害人徐玉玉不过是被泄露了手机号码,录取信息。如一些人肉搜索事件中,不过是一个知情者泄露少许信息,众人合力之下,也会将受害人“扒得精光”。
可以说,无数事实证明,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侵犯,必须织密织牢法律之网,不留缝隙和短板。对未构成犯罪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施加罚款等处罚,无异于明确这样一个原则,即侵犯个人信息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妨害社会管理,无论数量多少,后果如何,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假如这一规则得以落实,无疑将增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震慑度,改变侵犯个人信息“违法成本偏低”的尴尬局面。而执法部门更应以强有力的执法来提升公众安全感,避免人们处于随时可能沦为“裸奔者”的恐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