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杜绝政府部门充当不法企业的“保护伞”
本案系因侵占集体土地而引发的土地所有权纠纷。相比一般土地纠纷案件,本案具有历时时间长、牵涉主体范围广等特点,倘若处置不当很可能会给社会有效治理带来阻碍。笔者建议,当地政府可以在结合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进一步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要求的基础上,从强化社会依法治理水平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施策。
具体而言,针对本案中部分政府职能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可在强化惩戒机制的同时,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发生,杜绝政府部门充当不法企业的“保护伞”,强化落实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使其尽快树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的理念,切实转变政府的工作作风,改变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对于飞虹公司这类不法企业,在今后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督促其不断提升企业的法治化水平,对企业不法行为坚持做到“零容忍”;对于上陶村村民这类社会群体,应坚持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尽快使其树立依法治理新理念,避免因不懂法、不知法而给社会及自身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