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理应摒弃陵园管理思维
在基层治理中,有的地方政府为快速排除安全隐患,要求散乱污企业、违法建筑的住户等限期紧急清退,甚至强制断水断电断气。笔者认为,这种坚决的执法态度值得点赞,但在限期搬离的具体措施上要注意方式方法。
首先,要尊重已有合同的存在。对出租公寓业主与租户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中小企业与订货单位之间存在的订购合同、出租公寓租户与自己所在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等,有必要进行沟通处理。其次,要尊重现有住户的私有物权,依法保障现有住户对自己的全部物品享有法律保护的物权。另外,还要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由于限期搬离是临时通知,再加上时间非常短,大部分企业主和租户不知所措。因此,要防止有人露宿街头等情况发生。政府尽可能出台合理安置方案,从而让后续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保障现有住户的生活秩序不受影响,少受影响。
笔者认为,类似的城市治理问题,可以借鉴降低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降低交通事故有两种方法:一是禁止机动车上路(甚至禁止生产机动车),否则严厉惩罚;二是允许机动车上路,增加交通标识,警察路上指挥。第一种方法肯定能够降低交通事故,甚至可以杜绝因机动车而产生的交通事故;但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采用这种方法来降低交通事故,因为这种方法因噎废食,体现的是陵园管理思维。
陵园的管理对象是死人,他们不仅不会制造麻烦反而很服从管理。有的城市治理者运用这种陵园管理思维,在治理行为中奉行“一刀切”,采取运动式执法。这不但导致社会多元特征和包容性降低,而且使被管理者利益受损。
笔者认为,开展安全隐患专项行动对于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很有必要,但是通过一些专项行动要求租户及相关人员限期搬离,尤其是在短期内快速搬离的治理方法,值得商榷,应该加强对这些房屋的安全管理,甚至提供更多的安全廉租房、社会保障房。当然,后者更需要智慧,治理成本也更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反映在城市治理问题上,要求管理者理性行政、依法执政、动态疏导,不断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增强现代城市管理水平。
让生活更美好、让人民更幸福是城市治理的目的所在;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智慧治理、精准治理等等都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手段。因此,这就需要城市治理者抛弃陵园管理思维,秉持开放包容思维,采取合理措施,从而让人民生活更美好、更幸福。
(作者系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