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的关键在于锁定证据
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证据都是人们认识案件事实的桥梁。因此,锁定证据,才能为下一步追责打下坚实基础。
11月8日,上海携程托幼所虐童视频在网上曝光,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类似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大众视野。值得庆幸的是,公安、检察机关在此次事件中反应迅速。11月9日,上海长宁警方作出回应称,11月8日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到场控制了4名工作人员。目前其中3人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同日,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发布消息,已于第一时间指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侦查。
提前介入侦查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办案机制。它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1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种办案机制的根本依据在于《宪法》第12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8条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能够及时给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救助,但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能够以此监督侦查活动的开展,引导、规范公安取证,为案件后续处理打下坚实证据基础。
众所周知,若要追究此次虐童事件中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就要收集与其虐待行为有关的所有证据。锁定证据,才能为下一步追责打下坚实基础。因为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证据都是人们认识案件事实的桥梁。而当案件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后,只有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才可能被裁判者采信,才可能成为定案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我国法律也已经把证据裁判作为一项证明原则加以固定和强调。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1条均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2016年“两院三部”发布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明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与此同时,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且“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对证据的高标准要求意味着对证明活动的高标准要求。取证作为第一道工序,便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在此次虐童事件中,无论是网上曝光的视频还是幼儿家长晒出的医院诊断单,只有通过公安机关合法、规范的提取、固定,才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而取证过程中的任何瑕疵或者错误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因此,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将有利于保障取证的规范化、合理化、全面化。
虽然目前大家还不知道上海长宁区司法机关是否会追究此次虐童事件中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根据媒体现有报道来看,这起案件中的监控视频、医院的诊断书、家长的陈述等都证明托幼所工作人员存在虐童行为。这也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
此前发生的部分案件中,也曾出现过老师把孩子拉到监控死角进行殴打、辱骂,没有监控录像的情况。此时只要幼儿的证言、医院的诊断单、伤情检验鉴定等能够相互印证,缺少监控录像并不会影响虐童行为的认定。因为幼儿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他们对于“挨打”仍有比较清醒的认知,其证言并不能因年幼而被忽视。
由此,笔者提醒各位家长,要不断增强证据意识,随时关注托儿所、幼儿园的监控录像,并要求托儿所、幼儿园长期保存。一旦发现孩子有异常情况要及时询问、就诊,且保留好伤情相关材料,以便在寻求法律帮助时能够有理有据。
(作者系法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