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为最公平最权威的法治人才选拔赛
9月1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国家司法考试自2018年起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扩大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范围,这也标志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正式落地。
“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沿用10多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提法将成为过去时。这不仅仅是名称的变更,也是涉及参考人员范围、取得资格条件等重大内容的变化。
进一步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根据《决定》,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显然,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拓展到政府机关的相关政府法律事务人员,有利于提升政府法治工作的水平,从政府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上确保依法行政。
进一步明确取得法律资格的条件。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在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担任法律类仲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分别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情形。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本次修法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扩大,但没有将人大法工委和政府系统从事立法相关工作的法律职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这不能不是一大缺憾。众所皆知,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和首要工作,也是实现有法可依的重要前提条件。当前,无论人大系统的立法还是政府系统的立法都相当繁重,专门立法人才的短缺和素质参差不齐势必影响制约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将从事立法的专门人员尽快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至于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育人员,高校、法学研究机构都有相应的较为成熟的准入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条件,并且不属于政府公务员的范畴,没有必要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运作10多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依然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期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国家司法考试”实现顺利衔接和过渡,真正成为最公平、最权威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成为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重要制度保障。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为最公平最权威的法治人才选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