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公益诉讼成维护食药安全之利器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5条中增加一款,授权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支持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这意味着今后发生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帮助消费者维权。
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了防止诉权滥用,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才有权提起诉讼。就食药安全领域而言,有时很难证明“直接利害关系”的存在,但如果不设置诉权,又怎么通过司法维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呢?正因此,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公益诉权首次在法律上获得确认。
事实上,一方面,危害食药安全领域案件的受害人数众多,而普通消费者又很难组织起来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食药安全领域侵权行为之所以发生,往往还与食药等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监管不严有关,很难指望这些职能部门对侵权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出手、尽快发力,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对食药侵权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在剥夺违法者经济利益的同时,使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
毋庸置疑,检察机关以主体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的本质体现,既有兜底救济之义,亦有着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等不具备的优势。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既有的刑事追究食药领域犯罪、监管渎职犯罪,以及督促行政机关立案的“间接监督”之外,倘若能够启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直接通过起诉要求不作为监管部门作为、向食药领域的无良企业索赔,以“直接监督”“直接起诉”模式介入涉及公众利益案件,无疑能够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
良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良法的权威在于实现善治。就拿对食药企业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来说,这是代表受害于有毒食品、有害药品的“沉默的大多数”提起诉讼,让无良企业在行政处罚之外还要对广大受害者做出赔偿,让无良企业付出付不起乃至倾家荡产的代价,这才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