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必应之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救济和保障力度,积极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第一时间处理、反馈,及时有效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使当事人免受非法侵害,或获得受害之后的救济,保障的是不折不扣的人权,其作用不可替代。在文学形象中,律师往往被描述为人权斗士,法庭上正义凛然地慷慨陈词,总是将律师与法治的进步联系在一起。然而,既要让律师真正为公民权利代言,又要防止律师玩弄法律,于是在制度的设计上,便埋下了规范乃至限制律师执业的伏笔。眼下,之所以出现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说到底还是人们对律师不信任,对其法治功能认识不清。尤其是律师执业本质上是一种“对抗”,在司法庭审主义尚未完全实现的背景下,这种“对抗”往往表现为与执法者、司法官的直接冲突,所以更加不受欢迎。于是律师职业中危险性的一面,便很容易被放大并且拿来作为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借口。
应当看到,在整个社会意识中,对辩护律师的性质、基本作用、职责、自身权利保障认识上存在误区,背后更有传统文化浸染、制度不完善、公众权利意识薄弱等多方面原因。或许律师职业在常人眼里,在伸张正义的借口下,谋取的往往是私利,甚至有的不惜颠倒黑白、钻法律空子。体现在具体个案中,则会发现有些人把律师和古代的“讼棍”等同看待,有人觉得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是道德败坏,甚至有些政府官员视律师为“麻烦制造者”。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破除公权力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不仅需善法,更需细规,尤其是如何对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实施制裁上,更需进一步着力。一方面,从表面上看,公民花钱聘请律师是在为自己代言,客观上却为司法和法治引入了一种外在的市场机制,让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因为有了第三方力量,不再被随意操控。只有正确认识律师的功能,才能为破解律师执业困境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要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这就要求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也正是有了律师的有效介入,才能建构起这种法治化机制。
随着法律广泛深刻地融入现实生活,法律自身变得越来越精细专业,律师的地位作用更加不可或缺。律师已经不是用来装点门面的司法装饰,而是直接关系公民权利伸张、司法正义实现、法治文明进步的关键性因素。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大局。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逐步落实、相关细则的不断制定,律师的执业权利将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更多理解、更有效与完整的保障,律师群体能从司法改革中得到更多“获得感”,当事人的权利也能因此得到更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