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降座不能仅仅退还差价了事
近日,微博认证为“围棋七段 第28届名人战冠军”的围棋国手连笑发布消息称,自己从北京南至杭州东的旅途中,遭遇高铁列车“降座”,而当其向列车乘务员咨询时,却被告知“没有别的解决办法”。记者从铁路客服12306处获悉,高铁“降座”主要因列车“临时更换车底”,具有偶然性,乘客在遭遇降座后,可获得相应差价补偿,目前尚无法对这部分乘客进行赔偿。
旅客购买车票就等于与铁路部门达成合同关系,应享受到约定的服务内容。如果因铁路方面的原因而致使旅客享受不到相应服务,就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为,既然愿意花高价购买一等座位,就是想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现在由于非旅客方面的原因,优质服务享受不到了,消费者要么退票改签,要么接受差价补偿再选择其他等级座位。这样的交易,等于完全是强势的商家说了算,消费者选择哪种解决方法都会感到憋屈和无奈,根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主选择权。即在强制降座过程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受到平等、人性的对待,而是被强行安排,且得不到任何额外补偿。
虽然“临时更换车底”导致车厢型号变更,一等座的座位数大大减少具有一定偶然性,但这并非商家推责的理由。根据合同法,只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方可减轻或免除违约方责任。“临时更换车底”并非由于不可抗力,而是铁路方面自身原因,对此,消费者无法预见,也没有任何过错,有权要求获得额外补偿。如果把强制降座作为商业风险的话,这一后果也该由从事经营活动的铁路部门承担,而非让消费者承担。
当然,根据我国法律,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因被“降座”导致的服务体验降低就属于间接损失,这是被“降座”乘客难以索赔的关键所在。对此,有关部门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出台相应规定,要求按票价差额的2倍或3倍补偿旅客。这样才能凸显市场经济的诚信和公平原则,让消费者真正地感受到平等和尊严,而非被商家毫无成本地随意“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