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出版社因《傅雷家书》被诉侵权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傅敏、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台海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
二原告诉称,傅雷家书,是我国著名文学翻译家、文艺评论家傅雷暨夫人朱梅馥自1954年至1966年历经十三载写给儿子儿媳的家信,由傅敏选编成《傅雷家书》,1981年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至今已35年。傅敏选编的《傅雷家书》中,傅雷夫妇家信在中国大陆的简体字版著作财产权已全部由傅敏依法继承。《傅雷家书》中有关傅聪的信,英、法文信的译文及外文译注,楼适夷代序《读家书,想傅雷》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也已分别由其作者、译者转让给三原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台海出版社未经授权,出版发行《傅雷家书》图书,侵犯了二原告的著作权,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召回并销毁所印《傅雷家书》图书,不得再行印刷、发行;被告在《中国出版传媒商报》第三版刊登八分之一版面的致歉公告,向傅敏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傅敏经济损失24万元;被告赔偿三原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被告赔偿二原告合理开支3.6万元。
被告辩称,其认可二原告对《傅雷家书》享有著作权,被诉侵权图书《傅雷家书》为其出版发行,但其已停止侵权,通知书店下架,且仅印发了5000册,其销售收入远未达到36万元,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不同意其相应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出版的《傅雷家书》图书内容与二原告依其主张权利的由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傅雷家书》高度雷同,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之侵权行为。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为原告傅敏公开致歉、赔偿原告傅敏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原告三原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二原告合理开支3.6万元。
本案中,涉案作品为名家名作,知名度较高,且本案系为著作权权属认定较为复杂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因部分涉案作品创作时间较早,时值著作权法、合同法均尚未施行期间,案件的审理涉及著作财产权的继承,汇编作品、翻译作品等演绎作品合法性的认定,图书中各部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权利转让等事实,需要条分缕析地进行剖解、确认。《傅雷家书》为传世经典之作,影响了我国几代人的教育和成长。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出对这部宝贵著作内涵价值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