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欲讨薪,却成凶犯
法律援助律师对因讨薪引发的凶案的思考
笔者前不久为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担当法律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笔者深为被告人李某惋惜。
讨薪,等来的是“打手”
受援人李某年仅20岁,是个清瘦、看上去有些稚嫩的年轻人,他来京务工,想靠自己双手挣钱。来京后,他在网上找到一份工作,对方承诺工资一个月6000元,试用期一个月。他交了600元餐费后,被安排到一个地方当了18天保安。后来公司以培训为名,将他安排到另外一个地方当装卸工,干了13天,李某觉得不踏实,问老板要工资,老板当即给了他200元,让他回家等信儿。李某坚持问老板要余下的工资,老板遂将他约到公园门口领工钱。
李某考虑到自己瘦小,怕吃亏,为防身,买了一把水果刀带在身上。到了公园门口,李某被老板安排的两个人一阵拳打脚踢,处于惊恐中的李某拿水果刀反击,扎伤其中一人。被殴打后,李某越想越生气,又打电话给老板,老板再次约他到某地领工资,天真的李某赴约后没等到工钱反而等来两个彪形大汉,一人拿铁锹追打他,一人开车追他,李某无路可逃,拿刀将追打的人扎伤。
事发后,李某没有报警,他本人只是受了点皮肉外伤,也未就医。事发两天后,李某被抓获。李某的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判处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两个被害人近9万元。
打工要找正规单位
该案系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案件,笔者受理此案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以及二审4个阶段为李某提供了免费法律援助。作为李某的援助律师,笔者认为,李某与被害人没有恩怨,不相识,没有作案动机,主观方面只是找老板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遭受对方两人拳打脚踢,后又有两人持械追打,在面临人身重大威胁的情况下,在遭受不法侵害行为同时实施反击,虽然造成被害人伤害,但是,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笔者会见了李某。李某表示已经在看守所书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他主观不是故意伤害他人,是防卫过当。笔者告知他要认真反省自身错误,其防卫过当也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故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让其有心理准备。最终,二审通过书面审理,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案深深触动了笔者,本是讨要工钱的李某,非但没有要回薪水,反而害自己身陷囹圄,还要负担9万元民事赔偿。笔者借此案告诫每一名外出打工的年轻人,靠自己双手打工挣钱没有错,问老板讨要工资也没有错,但是,千万不要以过激行为维权,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在自身人身遭受不法侵害时,能跑就跑,无路可逃,只能反击自卫时要把握反击的度,否则,正当防卫过当,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打工要找正规公司,要签劳动合同,要缴纳基本社会保险,注意保存、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讨薪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打110报警协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笔者告诫进城务工人员,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多学习一些法律常识,了解一些维权技能,避免因不懂法而吃大亏。
(作者系致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