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利忘义予“支持”既判罚金又获刑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谓害人害己。近日,被告人王某被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明知潘某(已判刑)、龚某(已判刑)等人要在玉山县某塑料厂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空心胶囊,仍为潘某、龚某等人生产空心胶囊提供溶胶、生产设备的运转与维护等技术支持,获取了高额报酬。截至案发,该厂共生产空心胶囊约两千万粒,售出约860万粒。经鉴定,该厂生产的空心胶囊铬含量为百万分之十九,已大大超过了人体正常对铬的需要量。

  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获取了高额报酬,其行为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为他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提供技术支持,系从犯;且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属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