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入口”关 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北京二中院召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和社会安定。为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规范食品生产、销售行为,保障老百姓食品安全,北京市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近日,召开新闻通报会进行相关情况通报。

  刑二庭副庭长杨子良对近年来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他介绍,二中院近3年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态势,反映出本市依法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食品安全取得了一定成效。从审判实践看,此类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在非法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次充好,使用低档酒勾兑后贴高档酒商标进行售卖,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杨子良告诉记者,案件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均为自然人,学历普遍较低;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作案场所较隐蔽,多集中在人流量大、低收入人群居多、城市监管力度薄弱、隐蔽性较强的城乡接合部;个别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如一起案件中导致学生集体中毒、一起案件致一名幼童死亡;个别犯罪分子存在再犯的情况等。

  法官分析,造成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牟取暴利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动机,侥幸心理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部分犯罪分子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盲区,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仍需加强及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等。

  二中院建议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加强与各部门的合作,完善监管体制,保障从田间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监管,加大对流动摊贩的说服教育及监管力度,公布不法商贩黑名单等;建议生产者保证所用原料、生产环境、流通环节、员工健康等均符合安全标准,销售者保证食品来源、环境卫生、保存条件等均符合安全标准;建议消费者提高警惕性,选择有合法经营许可证和经过食品安全部门检查合格的商家,不购买流动摊贩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学校、医院或各企事业单位负责采购食品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坚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把好食品安全“入口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