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惩信息泄露还须司法补短板
在经过一审败诉后,怀疑自己个人信息因订机票而泄露的乘客庞先生提起上诉,要求“去哪儿网”所属趣拿公司和东航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3月27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改判东航、趣拿公司公开道歉。
作为个体,虽然我们与庞先生一样可以内心确信隐私就是因订机票而被泄露无疑,但从民事诉讼的举证角度来说,基于信息的不对等,一名乘客鲜难举证是由东航还是去哪儿网,或是由哪家公司哪个人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换而言之,这种隐私权的救济难以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这也正是庞先生一审败诉的原因。
而且由于线上线下涉及的公司多、主体多、环节多,周转的时间却极短,信息在历经多人转手后,要从海量的出票数据中进行排查,要在经手的人员中找到泄露者可谓难上加难。进一步而言,作为企业、公司,即便能够找到“内鬼”,也往往会投鼠忌器,定然不敢冒着自毁品牌的危险,将自家问题呈现在公众之下抑或是举报给公安部门。也正是在这种责任与风险之间,相关公司才选择短信跟进、友情提醒乘客“要警惕以飞机故障、航班取消为诱饵的诈骗短信”的应付举措。
于惩治层面来讲,当未被诈骗、未发生重大的损失后果,又不是群体性被诈骗的条件下,偶发性、未遂的报案也不会得到警方的足够重视,这就切断了如庞先生这种乘客的公权救济途径。而从民事责任来说,充其量也就是道歉、赔偿一点精神损失,再不行大不了就是把票款退还,这点损失对于一家公司而言几乎是无足轻重。
对于类似庞先生之类的乘客来说,司法成本显然要比公司应诉成本要高得多;而对于公司内部的泄露“内鬼”来说,却可谓是一本万利,即便提起民事诉讼还有公司负责赔偿。这种成本对比无疑彰显出隐私权救济难的困境,而这种困境的形成与立法缺陷自然紧密相关。
由此,信息泄露的救济短板还须司法补强。从民事层面来说,需要由法官坚定内心确信,在举证责任中兼顾到原被告双方的位势情况,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弥补乘客弱势短板,消弭举证责任的不利状况。
而于行政层面,需强化相关公司平台责任,通过惩戒强化其对乘客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于刑事层面,公安机关应归拢类似线索,瞄准频发性、普遍性犯罪进行集中打击,从而营造震慑效应。也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遏制侵犯隐私的高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