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容错机制减少谋事创业者顾虑
近期,石家庄、长沙、廊坊等多地出台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作为一项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去年以来,多省份开始探索干部队伍中的“容错机制”。各地规定的“容错”情形大都强调了法律没有禁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等,或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
应该说,建立容错激励机制也是中央近来提倡的,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笔者认为,容错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一定程度上减少干部工作上的后顾之忧,并减少“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干事”现象,进而推动各项事业发展。
不过,建立容错激励机制必须避免其成为部分人逃避追责的挡箭牌。这就要求,一应明确可以容错的范畴,将违反法律、政策、程序的行为排除在外,将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假公济私行为剔除出去。二应考虑责任人主观过错程度,将不可抗力、失误和错误区别对待。三应引入多元评价机制,公开调查结果,让公众参与责任认定,避免以暗箱操作袒护重大过错者。这样才能做到赏罚分明,让敢于作为者有前途,让积极改革创新者没有心理包袱,进而提升政府效率,促进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