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修法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值得期待

  近日,《锦绣未央》(原名《庶女有毒》)原著小说涉嫌抄袭案有了新进展,武侠小说作家温瑞安加入原告队伍,与今年14日已经起诉的11位作家一起共同维权。北京市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立案。

  12名作家集体维权控告抄袭,这在著作权维权领域实为罕见。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侵权容易而维权难”的问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琦认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提高损害赔偿的标准,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我国先后两次对《著作权法》作了修订,并于2001年开始实施。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在深入推进中,此次修法是我国基于本土版权产业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立法工作,也是迄今为止著作权法最大规模的修订。从现有草案看,修法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对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概念加以调整,如把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合并为视听作品、加入实用艺术作品,合并相关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项,弥补权项设计中的漏洞等;另一方面,完善保护机制,在行政保护、损害赔偿标准和网络侵权问题上加以细化规定。

  自网络文学产生之日起,抄袭现象就存在。“侵权容易维权难”一直是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巨大难题。随着网络新技术日新月异发展,著作权纠纷呈迅速上升趋势,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居高不下。中国对互联网侵权盗版现象的监管和打击上升到了一个新层面,令人欣慰。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侵权盗版还会转换方式,监管部门还需严密跟踪,不给违法行为留下空隙。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具有无时间差和无地域性的特点,因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较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加入惩罚性赔偿和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已经成为共识,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有着明显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对著作权人“无微不至”的保护相比,仍有很大距离。

  虽说,近年来,明目张胆的盗版和销售盗版状况有所改观,侵权可耻的舆论氛围逐步形成,但在其他一些方面,如剽窃创意、对原著改头换面,却仍然甚嚣尘上。这些侵权行为由于缺乏认定规则,主管部门即使可以做出相对公正的判断,却无法做出准确的处罚。缺乏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是桎梏所在,市场主体在当下环境里守法成本非常高,如果干起侵权勾当,直接盗版复制,用非常少的投入就能牟利而很难被管制;即使被抓住,太少的罚款数额又无法起到真正警示作用。因此,此次著作权法修法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并非坏事,其作用在于提高侵权成本,要求内容服务商按照版权规范来提供服务。

  不言而喻,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快、处罚重,且有着不容置疑的公正性,才是保护著作权的正道。在提高罚款额度之外,著作权法应将更多篇幅用于对侵权行为的鉴定方面,着力构建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治理模式,用不了多长时间,有关著作权的权利、侵权边界、侵权事实就会尘归尘土归土,有一目了然的通透性。一方面,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加大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力度,不但能最大程度弥补受侵害人的经济损失,更能给侵权人以震动。同时,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增加民事制裁的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另一方面,提高审判效率,加大执行力度。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建立特殊的“集中审理”模式,推行著作权侵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审合一”审理模式,既能保证统一的审判标准、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又可以提高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同时,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解决很多案件一拖再拖,审理难、执行更难的问题。执行不到位,不仅打击了维权者的热情,还极大地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