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法总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彰显民法精神

  3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草案。民法总则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时代的真正到来,意味着编纂民法典迈出了扎实而关键的第一步。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民法是民事版的权利宣言,被称作“万法之母”。一个人从摇篮到墓地,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其说民法典的编撰是立法技术问题,不如说是法治理念问题。民法就是权利法,民法的精义就是权利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

  近年来,法学界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高涨,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编纂民法典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更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依法保障胎儿的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民法总则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日常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标准下调至“八周岁”, 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民法总则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八周岁,规定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代发展今非昔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如今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比父辈有明显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中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彰显扶正祛邪的正能量。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删去了此前“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审议中,一些代表认为,这一严格规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代表意见,删除了这一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

  210年前,主持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拿破仑曾自信十足地向全世界宣称:“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场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此言不虚,法国民法典的确深刻影响了欧洲乃至全世界的民法典编纂。时至今日,民法典的科学化程度,依然是衡量现代国家法治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日中国,迫切需要一部成熟科学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已经正式通过,编纂民法典终于迈出了扎实而关键的第一步。期待民法总则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彰显民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