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廉熙:全社会都要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本报讯(记者杜涛欣) “全社会都要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呼吁,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调,形成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胜了诉讼,却执行不了”的尴尬局面,许多胜诉的案子,一到执行阶段就发生“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特殊群体难碰”等现象,一些生效的司法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的执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公信力受到挑战。另外,一些长期得不到执行的判决,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社会善良秩序,许多假销售、假转让、假离婚现象层出不穷,演变成“好人受气、坏人得意”的不良局面。

  黄廉熙认为,法院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定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协助。“人无信不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基础条件。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主体”的作用要同步发挥。首先是政府部门要带头做好表率作用,在全社会倡导和引领诚实守信的榜样。其次,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征信体系要加快建设,使诚实守信的人不仅形象上光彩,经济上也有利可图;而失信之人不仅声誉上蒙受污损,经济上也无利可图,而且从长远看得不偿失。

  而作为执行难的责任主体,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执行机制与执行手段。一是法院系统要树立一盘棋观念,进一步密切立案审查、案件审理与案件执行之间的关系,争取案件后期执行上的主动权。现在看,有些案件实际上从一接手,就要考虑后期的执行问题,果断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该查封的就要查封,该扣留的就要扣留,坚决防止部分不法之徒利用时间差,恶意转移财物,给后期执行带来被动和麻烦。二是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人和事的打击力度。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让“老赖”得逞。

  在这方面,现在社会上已经有了许多好的、有益的探索。例如,浙江省打击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以及有关的经济主管部门联起手来,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共同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又比如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工作机制,针对转移资产、妨害执行、逃匿跑路、虚假担保等十二类逃废债行为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确立了停开账户、限制支付、停办贷款、停办信用卡等四大惩戒措施,并依托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行为信息平台,实现逃废债行为信息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时互通、全面共享和日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