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人考公务员”需清除制度性障碍
近期,多省份启动了2017年公务员“省考”的招录工作,各地的公务员招录政策继续加大向基层的倾斜力度,江苏、浙江等省份还专门设置职位,面向残疾人招考。
各地持续推进公考改革,加大向基层的倾斜力度。特别是,江苏、浙江等地规定残疾人可以参加公考,堪称破冰之举。然而,残疾人参加公考,不应该是一个地方的“自选动作”,应成为全国的一种“规定动作”。必须通过可行的制度设计来拓宽通道,切实保障残疾人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权利。
残疾人考公务员,首先需消除制度性障碍。目前,公务员体检标准本身就存在问题。公务员种类是多样的,不同岗位的工作状况也不同,需要怎样的身体状况也是不同的。不应该设立统一的标准,并全部将残疾人都排除在外。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应该以尊重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为出发点。因此,《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应摒弃一些歧视残疾人的条款,删除那些有害无益的体检项目,避免这些“残疾”的规定,非但未能达到优化就业者身体素质的目的,反而沦为就业歧视的一种工具。当然,若想从根本上消除就业歧视,必须适时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包括我国已经签订的一些国际公约,也应该逐步向国内法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