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把“差评权”视为消费者基本权利

  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在享受服务后,可以在网上对商家提供的服务给出好评和差评等评价。但因为差评导致的名誉权诉讼也时有发生,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北京市三中院民一庭法官王玮玮表示,消费者的一些评价是否侵犯商家名誉权,重点是判断消费者是否存在侮辱和诽谤行为。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很多消费者会对产品或服务做出评价。但是,一些商家往往乐于听到好评而怒怼差评,将差评者诉至法院索要赔偿,甚至一些不良商家利用“呼死你”不断骚扰差评买家,或者将其信息泄露给不良网站。对此,有必要强调“差评权”,将其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来对待和保护。

  其实,差评权就是评论权和监督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时,“差评权”既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关键。

  电商平台应当真实、客观地展示商品的好评、中评和差评,不屏蔽和删除差评,不故意“淹没”差评声音,确保消费者自由地查看各种评价。同时严惩“刷好评”这种欺骗消费者和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此外应完善保护机制,避免行使“差评权”的消费者遭遇打击报复。这样才能让消费者无忧无虑地行使差评权,进而让商品的评价更加真实透明,让网络购物环境更加公平有序。